探视权是由父母的身份权衍生出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子女、监护人、非监护人以及相关家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协调和配合。探视权系具有长期属性的身份权。但在监护人及家人拒不配合的情形下,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工作仅能有限开展,即通过组织父母与子女的一次或几次的亲情见面来实现。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攀升,孩子的探视权问题逐渐凸显,几乎所有的探视权执行,都不是表面上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的简单表象,实质上均是父母双方不愿正视或正确解决因离婚附随的情感、经济等问题产生的矛盾。
探视权的申请执行人意图既规避解决原家庭的深层次矛盾,又能实现在离婚后和孩子和谐长期相处的目的,将所有问题抛给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因此,要做到探视权的有效执行以及做好探视权执行案件的诉源治理,法院的强制执行须突破常规思维,在强制执行探视权组织父母和子女见面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正视和解决被执行人及家人拒绝探视的背后原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完成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正确的抚养观和教育观的建立和完善,必要时及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共同参与。
毕竟“执行有限,亲情无限”,探视权的执行只有让当事人将重心回归原家庭亲情关系的沟通和改善,才能真正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长期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