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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妥善处理探视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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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09:10:5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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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李某与王某五年前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红(化名)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有探视小红的权利,李某应予以配合。离婚后,李某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小红跟随奶奶生活,由奶奶负责饮食起居。奶奶在李某与王某离婚期间意图分割王某的婚前财产未果遂心生不满,一直拒绝王某探视孩子。王某为此愤恨不已,便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王某思念孩子心切,无奈向南川法院提起探视权执行申请,要求探视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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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受理案件后

考虑到本案涉及执行对未成年人探视权的特殊情形,迅速启动“天平护未”机制。执行法官拟先行联系李某及其父母做思想交流,但对方拒接电话也拒绝信息沟通。经核实,李某及其父母均已离开户籍地老家,在城区的住址尚不明确。经教育系统查询到小红在城区某小学就读。因查找李某下落未果,执行法官决定到学校执行王某的探视权。考虑到孩子许久不见母亲,担心其会有情绪不适和沟通障碍。执行法官与学校先行沟通,在了解到孩子有见母亲的强烈意愿后,协同学校配合提供探视权执行场地,同时邀请学校德育老师参与到本案探视权的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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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联同该校德育主任,一是帮助孩子化解对家人矛盾的顾虑,让孩子明白长辈的矛盾并非自己的过错,并让其感受到父母及家人的爱;二是依法释明,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附带任何条件,其停止支付抚养费迫使李某的母亲妥协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正;三是引导王某主动寻求与李某母亲的积极沟通,以真诚的态度改善亲情关系,构建探视权行使的情感基础;四是引导学校与孩子的监护人及家人进行适时沟通,从学校的角度引导孩子的监护人及家人建立正确的抚养观和教育观,共同打造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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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由父母的身份权衍生出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子女、监护人、非监护人以及相关家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协调和配合。探视权系具有长期属性的身份权。但在监护人及家人拒不配合的情形下,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工作仅能有限开展,即通过组织父母与子女的一次或几次的亲情见面来实现。随着当前社会离婚率的攀升,孩子的探视权问题逐渐凸显,几乎所有的探视权执行,都不是表面上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的简单表象,实质上均是父母双方不愿正视或正确解决因离婚附随的情感、经济等问题产生的矛盾。

探视权的申请执行人意图既规避解决原家庭的深层次矛盾,又能实现在离婚后和孩子和谐长期相处的目的,将所有问题抛给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因此,要做到探视权的有效执行以及做好探视权执行案件的诉源治理,法院的强制执行须突破常规思维,在强制执行探视权组织父母和子女见面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正视和解决被执行人及家人拒绝探视的背后原因,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完成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正确的抚养观和教育观的建立和完善,必要时及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共同参与。

毕竟“执行有限,亲情无限”,探视权的执行只有让当事人将重心回归原家庭亲情关系的沟通和改善,才能真正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长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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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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