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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08:58:3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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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常见特征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类霸王条款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的条款内容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取得发票的权利,应当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行为是没有时效规定的,因此商家给开票设定期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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