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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公(东城)行罚决字〔2024〕65号
违法行为人宗某某,男,41岁,1982年11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6月25日晚,王某、王某某和宗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房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对宗某某等人的新鲜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现场扣押吸毒工具一套,以上事实有宗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尿液提取笔录、检测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宗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扣押的吸毒工具进行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南川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南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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