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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3伤!南川“2·1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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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9: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和谐卫机器猫 于 2024-12-5 09:27 编辑

近日,南川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了G65包茂高速南川“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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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5包茂高速南川“2·1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9日,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段)重庆往南川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发生一起车辆追尾,致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含车损及前期医疗费用,赔偿款待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G65包茂高速南川“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经过

2024年2月19日韩*虎驾驶牌号渝ADT***5小型轿车搭乘秦*骞、胡*静、汪*衍等3人,沿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往南川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重庆段)南川区境内下行方向1636公里790米处,与韩*宁驾驶的停在车道内的冀B1***K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渝ADT***5乘车人汪衍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渝ADT***5乘车人秦*骞、胡*静和驾驶人韩*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微信图片_20241205090613.png

现场勘查图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300120240000009号),韩*虎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韩*宁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乘车人胡*静、汪*衍、秦*骞无过错。


有关单位的管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的管理情况

1.晓晓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了驾驶员的线下安全培训及安全会议,对公司车辆开展了路检路查,督促公司车辆驾驶员开展了车辆的维护保养,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晓晓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

(1)未严格执行本公司《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该制度5[1]规定,公司须建立GPS监控台账,发现违章及时提醒,并做好登记,及相关数据、信息的保存。该公司未认真开展提醒、记录及保存工作。

(2)未严格执行本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

该制度2[2]规定,驾驶员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虽要求公司车辆要合规经营,但仍未发现本公司渝ADT***5车辆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车辆是否合规经营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

2.韩*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3]之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韩*宁在事故发生时未严格按其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有关监管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安全检查及督导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落实了整改。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庆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韩*虎,渝ADT***5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侦办结案,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移送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其他处理建议

1.韩*虎,驾驶渝ADT***5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得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给予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韩*宁,冀B1***K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调查处理。

3.晓晓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公司《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本公司《驾驶员岗位职责》,建议由南川区交通运输委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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