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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普法 | 公司对外欠款 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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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10月期间,王某为重庆市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供货毛壳笋和保鲜笋。2023年6月,双方就供货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农业公司尚欠143万元货款。重庆市某文旅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系农业公司的投资股东,占股比例为49%,且该股东截止目前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而未全额实缴出资。王某认为,文旅公司作为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农业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并由文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明,农业公司尚欠货款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前述前提条件。同时,《公司法》只赋予了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结合全案证据,对王某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的诉求部分支持,即农业公司应支付货款97万元;对王某要求文旅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普法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加速股东出资期限目的在于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失衡现象,但仅限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农业公司未付款行为已达该情形,即未能证明文旅公司存在出资应当加速到期的情形,故对于要求文旅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企业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维护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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