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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我区21条禁捕河流 全面禁止垂钓
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以下非法垂钓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将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予以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7.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8.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9.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10.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垂钓规定,积极提供有关非法垂钓、非法捕捞等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子孙后代留下鱼翔浅底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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