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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截止!房土两税如何进行申报,看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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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截止!房土两税如何进行申报,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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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08:53:1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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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重庆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10月1日至10月31日是下半年的征收期。为确保您顺利申报,小编将从税种知识、申报步骤、温馨提示三方面,为您详细梳理要点。
房土两税核心知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而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我们这里所说的房产税并不包含重庆市试点征收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部分优惠政策:
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这两个税种是如何进行申报的呢?别着急我们一起来学习以下的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2.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后,点击【新增税种】,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点击【确定】。
3. 如需申报的税源信息未采集,需要新增税源,点击【税源采集】,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界面点击【新增】,录入相关税源信息,确认填报完整无误后,点击底部【提交】。
温馨提示
若税源信息较多,可以依次点击【导入】-【下载模版】按钮,下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模板》或《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板》,在表中填好相关信息后,导入文件,点击【确定】并【提交】,完成税源采集。
若税源采集错误,可在未申报情况下点击【删除】后,重新采集。若已经申报,则需要先作废对应申报信息,再删除税源,重新采集。
若土地或房产产权发生转移,可点击【义务终止】,录入【土地转出时间】或【房屋转出时间】,点击【提交】。
4.税源信息确认无误后,有两种申报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01
确认式申报
如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系统将自动带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确认信息无误,选择“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卡片,进行【提交申报】后根据提示完成缴款即可。
02
填表式申报
点击右上角【填表式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确认信息无误,进行【提交申报】后根据提示完成缴款即可。
温馨提示
1.税源信息修改/删除:未申报前,若发现税源采集错误,可直接点击【删除】后重新采集;若已完成申报,需先在“申报查询”中作废对应申报记录,再删除错误税源并重新采集。
2.产权转移处理:若土地或房产已发生产权转移(如出售、过户),需在税源采集界面点击【义务终止】,录入【土地转出时间】或【房屋转出时间】,提交后终止该税源的纳税义务,避免多缴税款。
3.征期提醒:请务必在10月31日征期结束前完成申报及缴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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