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方竹论坛

  • 网站客服:023-71423345
  • 合作热线:023-7142934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3827|回复: 3

婚内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赠与无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2-30 08: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ScreenShot_2025-12-30_084726_325.png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某在明知王某有配偶的前提下与王某建立婚外不正当关系。2022年,王某分两笔向梁某支付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李某得知该情况后,要求梁某返还,因梁某拒绝返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案涉款项系王某以个人财产自愿赠予,用于其治病和生活开支,与原告李某之间无经济往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意一方非因日常开支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平等协商,确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10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数额明显超出合理生活开支范围,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被告梁某自述其知晓王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仍与王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依法不具备善意取得的基础,其占有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梁某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万余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等特殊规定外,任何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婚外第三者因此取得该财产的,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第三者返还。

来源:南川法院


发表于 2025-12-31 09:40:0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2-31 21:08:21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自贡
这确实无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5-12-31 21:09:08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自贡
必须严惩不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