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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春运前道路风险,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市公安局交管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以“零容忍”态度、“全维度”举措深入推进无证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曝光近期典型案例,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近日,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民警在收费站执勤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渝B5***U的小车行驶缓慢并异常停靠。民警上前核查,驾驶人梁某神情慌张,还无法出示驾驶证。 经查,梁某驾驶证尚在考取中,目前进行到科目三的学习阶段,且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此系再次无证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
近日,高速公路第三支队黔江大队民警在G5515张南高速舟白服务区检查时,发现湘A9***5号牌小车刚停到车位,见有民警巡查,欲驾车驶离,民警觉得异常,遂对该车进行检查。 经核实,驾车人孔某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孔某讲,此行长途自驾回老家,家属(张某)一人驾车很辛苦,自己又曾学习过驾驶技能(未取得驾驶证),便侥幸在途中替换家属驾驶;没有驾驶证开车,心里还是很紧张,毕竟全家都在车上…… 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将对驾驶人张某及孔某依法处罚。
近日,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彭水大队民警在摩围山收费站开展检查时,驾驶人胡某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核查,其驾驶证此前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吊销,目前仍处于吊销状态。 民警对胡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未经系统学习、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驾车时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 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更易引发交通事故。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处于被注销、吊销、暂扣等状态或已被记满12分时,驾驶证持有 者已失去驾驶资格,不得驾驶车辆。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重点查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持“证”上路,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南川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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