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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一市民垂钓落水溺亡,家属索赔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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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4 09: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来源:南川法院

2024年8月,刘某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前往某水库垂钓,后不慎落水溺亡。经110、119救援无效,刘某不幸身亡。其母韦某作为近亲属,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乙水利水电工程局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韦某诉称,事发水库由二被告经营、管理,但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缺乏专职救援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水库管理不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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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某水库权利人为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属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农村人饮和园区工业供水。水库建设工程由乙水利水电工程局于2019年2月承接,2022年5月完工并验收。事故发生时,水库沿岸已设置“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识。本院认为,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水库权利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该义务不因对外签署建设施工合同而免除,且事发水库建设施工已于事故发生前2年完工并验收,刘某溺亡与乙水利水电工程局的施工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故乙水利水电工程局不应承担责任。事发水库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应限于确保水利设施功能完好,并做好警示提醒。事故发生时,水库周边已设置多处警示标识,甲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已尽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水库垂钓存在危险仍冒险作业,应自行承担后果。最终,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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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不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者仅需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而非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进入水库、施工现场等非公共开放区域时,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切勿因一时便利或疏忽而置自身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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