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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川法院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年9月,原告刘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某珠宝商行官方旗舰店购买黄金首饰一件,该首饰购买界面显示重量为6.26克,收到商品的质保单上标注为6.26克,但实际重量为5.47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遂诉至南川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支付赔偿金。
首先,被告在商品界面及质保单中标明重量为6.26克,而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照片显示实际重量为5.47克,被告在答辩中也认可了实际重量为5.47克,被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其次,被告在网页《购买须知》中说明“产品保重损耗0.15-0.2克误差……超出部分联系客服补取差价”,但实际误差远远超出上述误差范围,而原告支付的金额是商品界面标注重量计算的金额,被告提供的商品信息致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综上,被告以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支付赔偿金。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购买商品时,通常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其对商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介绍和展示。经营者对商品关键信息的虚假标注,若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有力惩治了不法经营行为,彰显了法律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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