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5年度个税汇算正在进行中,有首套住房贷款的小伙伴们注意啦,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快来看看吧。
01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购买中国境内住宅,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无法享受该扣除。02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全年合计12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且只能享受一次扣除。
03扣除主体
未婚:由本人100%扣除;已婚:夫妻双方选择一方100%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方式不能变更;婚前各自有首套房贷:婚后可选其中一套由购买方 100% 扣除,也可双方对各自住房分别按50%扣除,同样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04享受时间
可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在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若此前未填报,汇算期间申报可在年度汇算时一次性享受扣除。
05主要条件
想要成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025年二套转首套利率且未享受过扣除的,可正常申报);2.房屋为中国境内的普通住宅,非商业性质房产;3.房贷处于正常还款状态,未全部结清(提前结清的,仅能扣除至结清当月);
1.扣除仅限一次:只要个税系统中有房贷利息扣除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房屋产权是否变更,都不能再享受其他房屋的该项扣除。
2.房贷和房租只能二选一: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外地租房、老家还房贷的,也只能选其一。
3.组合贷可正常享受:公积金+商贷的组合贷,只要其中一方按首套利率发放,即可申报扣除;
4.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特殊情况申报规则:期房/未办证的房子,凭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即可申报;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仅主贷款人可享受扣除,非主贷人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申报。
以上图文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