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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易错小贴士】如何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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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1 08:44:52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纳税人:小编,我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时候货先发出去,过几个月才收到钱;有时候客户提前打款,但货要晚点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该怎么算啊?

税务人员:别急,我们来捋一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三种不同业务类型简单归纳为“三个关键时点”:
0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0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0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温馨提示:注意,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纳税人:
“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视同交易”这些词太专业了,能再讲通俗点吗?

税务人员: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01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02取得销售款项
索取凭据的当日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03完成视同
应税交易的当日
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04纳税人出口货物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简单总结
看收款/开票:先收钱按收钱日,先开票按开票日看
合同约定:有合同按合同日,没合同按完成日进/出口报关:货物按报关进/出口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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