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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日前已正式进入夏季森林防火期 今日重庆涪陵区、南川区发布 森林防火禁火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第二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形势,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点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杂、烧灰积肥;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电焊等生产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辖区禁火区域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铁塔、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入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区经信、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文旅、应急、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监管区域用火管控。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九、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公安、应急、林业等部门报告。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2230615、023-72371119。
南川区 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持续高温少雨,全区山林防火形势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与森林资源安全,我区已全面进入夏季森林防火禁火管控阶段,全域林区一律禁止各类野外用火。
一、禁火时间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规定 (一)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生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狩猎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二)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禁火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五)“春节”“春耕时节”“清明节”“劳动节”“秋收时节”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禁火区域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非禁火时段如遇高火险天气,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令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违规用火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存在违反本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举报(报警),举报(报警)电话:023-71647699(区林业局)、110(区公安局)、023-71646119(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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