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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四项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您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则需要重新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
如果您在2019年度同时符合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再提交2019年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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