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扣留了以下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到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室(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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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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