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起你的工资或将多一笔钱 高温津贴要来啦! 连发四个月的那种!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生产者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室外: 室内: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日最高气温): >35℃、<37℃,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37℃、<40℃,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40℃,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日最高气温): 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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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任意月份达到以上高温标准都可以享受。(重庆一般为6-9月份,特殊天气情况就会延长发放时间。)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一些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这样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如果你的办公室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还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 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
夏天已经到来,高温天气下工作 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防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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