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国家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摆放在该药房待售区拆零专柜待售的复方感冒灵片、盐酸吗啉胍片,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较少,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感冒灵片(生产厂商: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2226,产品批号:3190117,规格:0.23g*60片/瓶,生产日期:2019年1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瓶,瓶内数量3片,盐酸吗啉胍片(生产厂商: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058,产品批号:200213,规格:0.1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1瓶,瓶内数量5片。
3.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