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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大货车紧跟通过ETC收费站偷逃过路费的诈骗案。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过路费后,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罚。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刘某分别驾驶陕J***、鲁Q***大型货车从陕西省运输煤矿至重庆市,为偷逃过路费,两人先后9次采取两辆货车前后紧跟通过ETC收费站的方式偷逃一辆货车的过路费,金额共计26477.03元。案发后,被告人补缴了过路费。
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TC电子收费系统的使用是为了便利驾驶员朋友快速通过,提高收费站运转效率。现实中,利用ETC当两车距离过近时只能识别前车并收费的规则,紧跟前车同行,导致ETC误认为仅有一辆车通过,使ETC管理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性利益。这种偷逃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高速逃费,后果严重!切莫因一时的贪念和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一旦被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轻则处以罚金,重则被判刑,可谓自食恶果、得不偿失。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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