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某,女,家住黎香湖镇北湖村。8月26日,苏某在黎香湖镇北湖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2.史某,男,家住黎香湖镇北湖村。8月26日,史某在黎香湖镇北湖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焚烧稻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3.李某,男,家住山王坪镇河嘴村。8月26日,李某在山王坪镇河嘴村6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元。 4.8月19日, 曾某在金山镇金狮村焚烧秸秆,金狮村干部发现后,当场对其进行防火宣传和劝导。曾某不听劝阻,并对村干部进行谩骂和人身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区公安局对曾某处以行政拘留。 5.向某,男,家住南城街道兴南社区。8月27日,向某在南城街道兴南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6.传某,男,家住中桥乡普陀村。8月27日,传某在中桥乡普陀村,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焚烧杂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7.韦某,女,家住南城街道大兴居委会。8月27日, 韦某在南城街道大兴居委会11组,未经批准擅自在林边焚烧稻草,其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杜绝侥幸心理 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火具进入林区 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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