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郝某对其在担任南川区某单位部门负责人期间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他人承揽工程的方式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他人承揽工程的方式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希望以此为鉴 来源:南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