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见,禁止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否则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本案中,李某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涪陵区交巡警支队发现李某涉嫌违法后,履行了调查、拟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