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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 你以为在“兼职”?实际已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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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7 10:38:1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案损金额逐年上升,买卖手机卡、银行卡渐成为新型的“黑灰产业”。不法分子以小额金钱为诱惑,引诱青少年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含微信、QQ、支付宝等支付账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危害不容小觑。

一旦“两卡”被出借、出租或者出售

他就有可能会被用于

电信网络诈骗、洗钱、逃税等不法行为

会追溯到你本人

导致你个人信用受损

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武安公安提醒大家

切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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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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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大学生出租银行账户,成犯罪帮凶

“只要把个人支付账户出租过账,就能获得高额返利,一天一结”,大学毕业不久的徐某听到在社会上认识的“王哥”跟他说起有个躺着赚钱的办法时,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了对方,“我只是租给他账户,跟我又没关系”。

2023年2月底,大学毕业不久,工作还不稳定的徐某听到在社会上认识的“王哥”跟他说起有个躺着赚钱的办法时,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了对方,“我只是租给他账户,跟我又没关系”。

出租账户一天,徐某拿到700元返利,这一天,他的账户过账130余万元。不久后,“王哥”要求徐某帮忙多搞几个账户,于是,徐某找到了李某等5位同学,“我们只拿返利钱,出了事跟我们也没关系”,虽然知道是洗钱,但是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大家相继要求入伙。

3月4日,徐某等6人将账户租给“王哥”使用。4个小时后,他们6人共收到“返利”3800元。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徐某几人就被警方抓了。经查,徐某等人的账户将受骗人郑某的18万元接收转移,造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被抓获的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皆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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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客服电话”为网络诈骗“引流”,小伙被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某学校在校学生陈某收到一陌生网友的私信,称有个拨打“客服电话”兼职,问其有没有兴趣。陈某与对方商定报酬之后决定参与兼职,于是对方通过QQ给陈某发送了“客户名单”,要求陈某按照名单上的电话号码,使用陈某自己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并按照“话术”,向对方声称自己是“某宝”客服,邀请对方下载指定APP参与“幸运客户活动”。陈某照做之后获得了对方的红包报酬。

经查,陈某拨打的电话并不是所谓“客服电话”,而是网络诈骗的“引流”电话。被害人通过陈某的电话下载指定的APP参与所谓的“幸运客户活动”后,纷纷被犯罪分子网络诈骗。

因陈某帮助犯罪分子拨打“引流电话”进行网络诈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陈某华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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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

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损毁,不随意丢弃。

不要相信“拨打客服电话”“引流吸粉”“出租、出借账户”“代转帐、提现”等工作或兼职,警惕落入违法犯罪陷阱。

来自:平安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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