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因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发生矛盾,李某多次在其朋友圈发表针对韩某的不当言论。韩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遂将李某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和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系多年好友,且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通过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李某当庭删除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针对韩某的不良言论,在其朋友圈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同时,双方对后续再发类似不当言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自此,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既化解了当前纠纷,又避免了后续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非单纯私人空间。在朋友圈逞一时口舌之快,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容易产生侵权问题。网络用户应当确保其发表的言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要通过规范个人行为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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