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方竹论坛

  • 网站客服:023-71423345
  • 合作热线:023-7142934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3563|回复: 0

南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三人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6-27 09:40:48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南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及罚金二万元不等的附加刑。

图片

图片


图片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底,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某,表示想购买冰毒和麻古。郝某某和张某某为牟利,居中联系梁某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2022年11月初,梁某某、郝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约定在重庆市南川区城区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被民警抓获。


图片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图片
图片

(庭审现场)


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


在我国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一直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图片

对毒品说不!

来自:南川法院

来自: iPhone客户端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