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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制造毒品!南川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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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8 09:24:44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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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黄某、谢某与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郑某与被告人谢某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协商以380元成交。后谢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未成年人)协商以340元价格向王某购买2包冰毒和1颗麻古,王某同意并通知持有毒品的被告人黄某有人购买毒品,后将340元毒资交给黄某。黄某通过电话联系谢某后,将用卫生纸包裹的2包冰毒和1颗麻古放置于某车库出入口消防栓处,并拍摄视频发送给谢某转发给郑某。之后案发,三人均被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伙同王某(未成年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犯罪年龄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和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因其系未成年人,本院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其交友广泛,社会关系复杂,犯罪危害性较大,不适合社区矫正,故判处拘役四个月,目的是促使其深刻汲取教训,改过自新,净化自己的交友圈,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自觉远离毒品。


02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文某某、曾某犯制造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王某某与文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曾某等人共谋在南川区某小区租房内制造冰毒。五人约定分工并约定了利益分成,但因技术不成熟,一直未成功制造出冰毒。直至2022年8月,沈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另起炉灶制造出了冰毒。后民警将五人抓获,并在租房内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和液态毒品共计36.65克,另在房屋内查获麻黄素、甲苯、等制毒化学品以及烧瓶、烧杯等制毒工具。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沈某某、文某某、曾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杨某某、沈某某、文某某制造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和液态毒品共计36.65克。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遂判决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依法没收在案的毒品及相关作案工具等。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源于毒品制造,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沈某某、文某某等制造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35.4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8.4%。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且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故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来认定其毒品犯罪数量。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制造出的35.4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毒品均为制造毒品的数量,体现了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03

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郝某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底,刘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某购买冰毒70克、麻古300颗,郝某某表示答应。郝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毒品,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梁某某提供毒品,后梁某某带着毒品从重庆市万盛区来到南川区与郝某某、张某某汇合,三人与刘某约定在南川城区通过钱货分离方式交易毒品。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处查获冰毒68.902 克,麻古26.815 克,共计 95.717 克。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达95.717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遂判决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相应罚金,依法没收在案的毒品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梁某某是毒品的提供者,张某某、郝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居中介绍者,梁某某作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裁判,体现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罚当其罪。

来源于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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