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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被查,补税+罚款1350万!错用“暂估”可能引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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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13:05:10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最近看税务局稽查通告,发现胆子大的会计真是多。东莞有家企业,能在没有任何凭证,单凭暂估入账,就敢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暂估入账”其账务处理并不难,纳税申报时,按照暂估成本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未获得凭证(发票)或获得的凭证与暂估价有差异,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看似很简单的账务处理,在实务中,却因为凭证获取问题与企业对高额企业所得税的逃避,让无数公司屡屡掉入其中。
我们先看一下这个案例吧!





1

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暂估成本入账无任何原始凭证)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2〕151号),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 “工程结算成本-暂估”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列支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并查核和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有取得合法凭证和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有进行过纳税调整。(税务局要求提供凭证)
你单位书面回复称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你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企业答复,我们也没凭证,都是面向个人付款,已经冲销了)
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上述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你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税务局认定: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企业虚增成本。给予企业补税+罚款套餐)



2

“暂估入账”的正确处理姿势


1、存货的暂估入账处理
月末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00
次月初冲销暂估
借:原材料(红字冲销)
     贷:应付账款—XX供应—暂估/无票(红字冲销)
发票来了按实际额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存货暂估的涉税关键:暂估入账的存货,可以根据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申报。但必须在汇算清缴前,获得存货的入账发票。逾期不能获得发票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不能使用暂估入账的金额作为最终的汇算清缴依据。
2、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
A、“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还未进行工程结算,这时需要开始对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入账初始成本,以计划成本暂估入账,次月以暂估入账成本进行折旧。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成本与暂估成本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原已经折旧部分不在追溯,未来按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剩余折旧期间重新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暂估会计分录如下:
暂估成本
借:固定资产—暂估
     贷:工程结算/应付账款—暂估
次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工程结算后
借:固定资产(差额,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红字负数)
B、“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超过12个月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固定资产计税问题
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对取得部分工程发票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已扣除部分于当期进行纳税调增。
C、“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由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并不追溯折旧,而税法上需要进行追溯,这样都产生了会税差异。暂估值大于实际发票数额时,实际折旧大于计税基础,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暂估值小于实际发票数额时,实际折旧小于计税基础,则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账务处理案例
九州文昌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使用所得税税率25%。2021年1月15日新建的办公楼达到可使用状态,原始合同价款1000万元,当月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由于公司施工阶段提出新的要求,预计竣工结算成本会高于合同价格,经与施工方确认,实际成本为1190万,款项未支付,发票未获取。2022年1月3日,公司支付施工方价款1190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影响)
1月份,以原合同为凭证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贷: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2月份开始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17万(1000÷20÷ 12)
     贷:累计折旧 4.17
22年1月份获得发票时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90万
     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190万
2022年2月30号计提折旧
新月折旧额=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剩余折旧年限÷12
(1190-50)÷ (20-1)÷12=5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万
     贷:累计折旧 5万
21年纳税调整
21年会计上的折旧= 1000÷20(折旧年限)=50万
21年税法上可抵扣折旧=1190÷20=59.5
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38(9.5×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8
22年及以后纳税调整
22年会计上的折旧60万((1190-50)÷19),税法折旧依然是59.5万。应纳税所得额转回0.5万,对应所得税转回1250元(5000×25%)。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250元



3

建筑施工企业那些支出
可以无发票税前扣除

无发票税前扣除,不是无凭证扣除。如咱们开头的案例中,无凭证暂估,无凭证结转、无凭证扣除。这样的会计处理,简直就是开玩笑。给企业准备的“补税+罚款套餐”也是迟早要端上来的。要想无发票税前扣除,施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工资或支付给农民工的报酬
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需要开发票,用工资支出单或工资领款单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在实务当中,农民工工资也是建筑施工企业避税的最佳选择。
小天忍不住的要再次吐槽:东莞*堃建设工程公司的会计是怎么想的,没有任何凭证就敢税前扣除,哪有这么着节税的。小天也担任过很多建筑企业的财务顾问,每月财务结算时,看着施工班长,拿着上百张身份证银行卡来结算报酬。(实际每个施工班人数不超过30人)那样节约的税款,老板也踏实,税管员也安心啊!
2、甲方或上级总包的罚款
甲方或上级总包对施工单位的罚款,可以视作“工程结算”的减项。发生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入账凭证以甲方或上级单位开具的罚款单为凭证,无需发票。
3、施工赔偿费、补偿金
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等支出,以赔偿协议、收据、付款凭证为记账原始凭证。(个人的需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4、加快回款的现金折扣
为了让甲方回款及时,给出的现金折扣,以相关的合同、回单等凭据为凭证。无需对方开具发票,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现金折扣部分记入财务费用。
5、违约金
企业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企业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6、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施工工地上的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搬运费等,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一般企业自制凭证即可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能取得对方的收据,或收款人身份证号、其他付款凭证则此零星支出的凭证就十分完美了。零星支出在税务上一直管理较松散,也从未有过零星支出涉税被罚款的。
7、特殊情况—供应商未开票先破产
若供应商,倒闭破产或其他原有联系不到了,没有办法补开发票。但购入的材料却已支付款项,如想要税前扣除。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1~3为必要材料)
(1)对方无法开票证明(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8、案例分析
这家建筑企业为什么要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入账,又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直接核销。这样的省税方式简直让人不忍直视。可谓是既大胆又愚蠢。即使该企业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好,就这样的账务处理方式也一定会在某个时点被稽查出来。这种账务处理,就好比给企业安装了一个**,且这个**一定会爆炸。
前车之覆轨,后车之明鉴。其他企业被罚的案例,也给我们的企业带来了启示。
其一,“暂估入账”的正确账务处理会计一定做正确,特别是对于暂估入账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要养成好的习惯,不要埋雷。
其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会计需要了解。虽然不是所有的税前扣除都需要发票凭证。但我们需要知道除工资外的那些税前扣除不需要凭证,那些税前扣除必须要发票凭证。违反规定虚增成本,一定会被大数据提示,未来一定会被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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