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区住建委发布了一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住建罚〔2023〕第003号 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罚 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住建罚〔2023﹞第003 号
当事人: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 10 号传媒中心 当事人:江**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科一期25-1-401
经查,你(单位) 有下列违法事实:在对南川区水江镇乐村片区污水处理工程对外招标过程中,将其中本应由中标单位自己决定的部分工程指定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接实施,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调查笔录;2、川中咨渝 (2022)013 号核查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贵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建设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合同金额888976.74元为基数,罚款百分之零点七五,小计 6667 元。(大写:陆什陆佰陆拾柒元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建设单位负责人汪**予以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罚款的百分之七点五进行处罚,小计 500 元。(大写:伍佰元整)。
口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账号:2609010120010004471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口你(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问,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据了解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28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从事投资业务;苗木种植、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等。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7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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