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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王某驾驶在某摩托车经营部新购买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至南城街道漆树塘路段下坡时,刹车失灵,车辆侧翻两人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王某受伤造成胸骨骨折,在城区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所购买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于是,王某找到该经营部索赔,却遭到拒绝,对方认为即使车辆有质量问题,也应该找生产厂家索赔。
无奈之下,王某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收集完证据后,给受援人王某进行案情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产品责任受到伤害,既可以选择生产者,也可以选择销售者承担责任,王某可以选择起诉摩托车经营部。二是王某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系产品制动效果不良造成,某经营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他本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销售者某经营部,并代受援人王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查明原告王某是在被告处购买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当天发生交通事故,系原告无证驾驶和三轮摩托车制动效果不良导致车辆侧翻,表明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案涉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存在“驻车和行车制动系统,因事故前疏于调校,前后轮制动间隙大,紧急制动时,前后轮制动疲软,整车制动效果不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等,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某经营部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某摩托车经营部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购买三轮摩托车的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最后,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某摩托车经营部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购买摩托车全部费用共计16446.62元,王某本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的50%,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表示服从判决,未再上诉。
来源:法律援助和矫正帮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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