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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南平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 “3·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2024年3月20日22时许,南川南平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9万元(善后赔偿金)。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川南平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3.2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在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一公司1线门焊工序,现场两台焊机,由张**和何**一人负责一台焊机。2024年3月20日22点左右,何**在岗位上焊接H型钢结构构件,焊接完成后其独自一人操作行车对H型钢结构构件进行调面,在构件未放平稳前提下站在门焊区域工桩中间卸取吊具。由于吊具晃动将构件带倒,导致构件倾倒将其压至构件之间。事发时,张**听到何**呼叫,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其看见何**躺在门焊架子工桩中间,钢结构构件压在何**身上,未见血迹。张**随即操作行车将压在何**身上的钢结构构件吊起放置一旁,并通知车间主任刘**和何**老公娄**事故发生情况。五分钟后,车间主任刘**赶到现场,并和张**、邓**一起将何**抬至车间门口,驾车将何**送往新宏仁医院急救,后因救治无效于3月21日12时06分左右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设备类别为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为电动单梁起重机。主要结构型式为箱式,操纵方式为地控+遥控,吊具型式为吊钩。额定起重量为10吨,跨度25.5米,起升高度9米。门焊架子工桩放置两块H型钢结构构件,每个H型钢结构长约10米,宽约1米,高度0.4米,厚度16毫米,重量约2吨。
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 本次事故造成何**(女,汉族,51岁,身份证号码:5123**********2349,家庭住址:重庆市南川区**镇**村19组)1人死亡,其死亡补助金、抚养人生活费、生活困难费、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9万元。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1人) 何**,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之规定,鉴于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1人) 严**,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建立并落实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每周组织各级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集中研判安全、质量、环保等相关工作。每月带队对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要求安全员按公司最高的处罚力度来考核所有违章员工。未发现其安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家) 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等。二是未切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何顺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4]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到七十万罚款的行政罚款。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2人) 1.时**,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一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6]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一公司总经理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罗**,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开展安全生产周检查次数不足,周检查记录2次(1月5日、1月12日);未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第二章[7]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8]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罗**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证件1个月。
来源:南川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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