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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在森林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炕药材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实施烧除、烧山造林,严禁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五)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并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 (二)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违反《禁火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 110(公安机关)、023-71646119(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71647699(区林业局)。 来源:南川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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