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除仅限一次:只要个税系统中有房贷利息扣除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房屋产权是否变更,都不能再享受其他房屋的该项扣除。
2.房贷和房租只能二选一: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外地租房、老家还房贷的,也只能选其一。
3.组合贷可正常享受:公积金+商贷的组合贷,只要其中一方按首套利率发放,即可申报扣除;
4.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5.特殊情况申报规则:期房/未办证的房子,凭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即可申报;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仅主贷款人可享受扣除,非主贷人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