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该决定自2021年11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
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规定 与女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无关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 增加80天产假
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方面,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多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产假。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5至10天育儿假的,同样需经单位批准,且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请问一下我市最新的产假什么时候执行,是按照重庆人大常委54号文件上写的公布之日执行吗,如果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即2021年11月25日开始执行。如果单位不执行,可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反映。
图源:重庆卫健委 我已经休完产假了,我能否要求单位延长至178天,陪产假延长5天,毕竟条例是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11月25日(含25日)已经休完国家规定的产假,不能增加产假80天,只能执行以前的规定,即增加3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正在休陪护假,可按新规定执行,即可休20天,如果11月25日(含25日)已经休完陪护假,不再执行新规定。
截图:重庆卫健委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卫健委、重庆本地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