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了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擅自开工建设、 未采取有效防尘覆盖措施… 南川多家单位处罚!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YX56B9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堆煤场旁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煤炭、煤渣,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氧化铝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46482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1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38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57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0mg/m3)。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页岩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3号)
被处罚人:张*书 身份证号:5123**********2431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位于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一社建设的石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体书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4号)
被处罚人:张*书 身份证号:5123**********2431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位于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一社建设的石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石料加工点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体书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45936445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移送南川区参与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你单位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二月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4UG633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碎石和机制砂加工生产现场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二月天建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川环罚字〔2022〕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91535G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 我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移送南川区参与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你单位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