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新形势下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扶持我区文化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旅游名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原区财政设立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更改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并根据区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建立适时增长机制。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奖励扶持机制,与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创建、发展实绩等挂钩,实行“奖强扶优”、“先实施后奖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扶持对象
第四条 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在南川区,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文化旅游经营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旅游餐饮住宿等级评定
(一)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评定为国家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经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认定并授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南川区旅游民宿奖补办法》南川府办〔2020〕16号废止)。
(四)新评定为国家5C、4C、3C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A级旅游景区创建
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景区,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旅行社经营
(一)开办旅行社并在一年内组织5000人次以上区外游客到南川旅游,或地接来南海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升级为国际旅行社,升级之日起一年内组客2万人次以上到南川旅游,或招徕来南海外游客5000人次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特色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参赛
(一)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对应金、银、铜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入围奖或提名奖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对应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入围奖或提名奖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乡村旅游发展
(一)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或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文化乐园等)荣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镇(或旅游名镇、历史文化名镇)等荣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建乡村旅游项目(或乡村旅游景区景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新评定为国家级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
新列入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建
(一)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评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文旅特色品牌创建
(一)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文旅特色小镇(街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森林康养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除上述第六至十四条以外的品牌创建,凡通过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参评并获得国家级、市级品牌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文旅项目经营实绩
(一)新投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年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旅游产业项目,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成功升入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在库文化、旅游规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补助2万元。
第十六条 文旅产业孵化运营平台
利用存量闲置楼宇培育文化旅游产业的孵化运营平台企业,年新增培育文化旅游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且至少有一家成功升入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兑现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同一主体的同一奖励扶持事项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不能重复享受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区文化旅游委,区文化旅游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拟奖励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完成公示并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文件,区财政局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扶持:
(一)未经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非官方组织评定取得的品牌、荣誉;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股权纠纷的;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在国家文旅部投诉平台发生服务质量有效投诉,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体育产业市场经营主体奖励扶持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复核,复核不达标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摘星摘牌、取消品牌和荣誉的,追缴收回奖励扶持资金;恶意自毁品牌、荣誉规避监管的,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五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