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无可厚非 但咱们也要记住另一句话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酒后不能开车 然而还是有人以身试法,自食其果 第一起发生在2022年1月15日19时30分许,卓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号小型轿车,从水江镇铁路安置点出发前往水江镇大燕村4组,行至水江镇广场路司法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卓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1。 2022年3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9年1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4年1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二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4年酒驾已被查一次,看来当时并没有引起重视,希望这次教训能让他铭记一生,再也不要酒驾啦! 再来说说第二起,2022年1月26日21时许,姬某高(男,1995年8月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南川区)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渝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往万盛方向行驶,行驶至海丰水泥厂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致姬远高受伤、两车局部受损。 民警到现场将姬某高查获。经认定,姬某高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姬某高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高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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