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的规定,现将今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三)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残疾人信息申报审核流程
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自行登录以下三个网址中任意一个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重庆市“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ykb.cq.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重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网址:http://www.cqcjrjy.org.cn/),在主页面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链接进入;
(三)网报系统(网址:https://abliwrz.cqcjrjy.org.cn:8443/wbxt)进入申报页面。根据操作流程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审核资料。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发生数申报,由系统自动计算分档减缴金额。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流程。
(二)自2019年1月起,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咨询电话:
区残联:龚敏 71461912、71437789
区税务局:聂宏桂 71643090
区财政局:邓静 7141440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