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川法院审结一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起,毛某开始为某房地产公司发放宣传单,双方约定报酬为60元/天。2022年1月10日,毛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的安排,由该公司安排的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搭乘毛某等人从南川城区出发前往石墙镇发宣传单。车辆在行驶中,因剧烈颠簸,导致毛某被从后排座位上弹起后跌倒在车内,致使毛某受伤。 伤后,毛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毛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属十级伤残。毛某因赔偿事宜和某房地产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毛某受伤时并非在为其提供劳务,且毛某乘坐汽车时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损害后果应当由毛某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毛某遂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毛某的工作系为某房地产公司发宣传单。毛某受伤当日,某房地产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该公司的车辆搭乘毛某从南川城区到乡镇发宣传单,即某房地产公司安排车辆负责毛某到乡镇的往返事宜,毛某搭乘某房地产公司车辆往返期间均在某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支配之下,应认定为毛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因此,毛某在车辆行驶途中因车辆颠簸受伤,应当认定为毛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保障毛某到乡镇往返期间的交通安全,毛某因车辆行驶中剧烈颠簸受伤,可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毛某作为成年人,在搭乘车辆时未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酌定由毛某承担10%的责任,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毛某68115.83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一方面,在机动车驾驶途中,驾驶人员应当谨慎驾驶,在路况复杂路段降低车速,确保行车途中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乘车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和佩戴头盔,避免因发生车祸造成更大的损失。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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