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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南川“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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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0 17: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南川“7·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图片


(以下是调查报告部分内容)


2022年7月24日7时25分许,程*驾驶渝 D9964*/渝 DX71*挂重型汽车列车,在南川区神童镇省道103线 81KM+350M 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名行人死亡,截至2023年3月16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0.4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经调查认定,重庆南川“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24日6时30分许,程*驾驶空载的渝 D9964*/ 渝 DX71*挂重型汽车列车(事故车辆)从G65包茂高速界石服务区出发,准备前往位于南川区南平镇工业园区的重庆瑞新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公司”)装载货物。 

6时49分许,事故车辆从G65包茂高速接龙互通下道后停驶约8分钟。 

6时57分,事故车辆沿接龙往巴南区石滩镇方向行驶。

7时25分许,事故车辆行驶至南川区神童镇省道103线 81KM+350M 路段,碰撞行人王*碧、刘*才、杨*民,事故车辆在现场停留约1分钟,随后沿巴南石滩镇方向继续往南川区南平镇工业园区方向行驶。 

7时44分许,事故车辆到达瑞新公司厂区大门口处等待装载货物。

7时48分许,事故车辆进入瑞新公司厂区内部后停驶。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 3 名行人死亡。 

(1)王*碧,女,76 岁,汉族,户籍地址:巴南区石滩镇。

(2)刘*才,男,77 岁,汉族,户籍地址:巴南区石滩镇。

(3)杨*民,男,81 岁,汉族,户籍地址:南川区神童镇。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已核定损失如下(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1)丧葬费用:30 万元。 

(2)财产损失:0.4 万元。 

以上合计:30.4 万元。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 1373 号)鉴定意见,事故车辆第四轴轮胎花纹不一致;第四轴左外侧轮胎胎面磨损严重,胎面橡胶磨损脱落,已现帘布层;第四轴左内侧轮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第五轴左内侧轮胎胎面橡胶存在缺损,已现帘布层;继动阀出气口有人为的金属物堵塞,致使第一轴制动性能失效。 


2.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 495 号)鉴定意见,事故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限速40km/h,实际55至 57km/h)。 


(二)直接原因。 

根据南川区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500119120220000195 号),事故直接原因是: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未观察路面上行人的动态。且事故发生后,程*驾车逃离现场,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三)管理原因。 

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在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但事故车辆存在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轮胎胎面磨损缺损,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 


2.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本公司动态监控人员应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该公司日常开展动态监控的处理工作,是在第二天或下周一的工作时间内,未能做到实时分析和处理。本次事故发生当天是周日(2022 年 7 月 24 日),系本公司工作时间以外,也未能做到对事故车辆超速行为的实时分析和处理。 



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 


(一)未严格执行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该制度 5.5.2 规定,货车二级维护的周期应为每 120 天一次, 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二级维护日期与上一次的维护日期间隔了154天。 


(二)未严格执行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该制度 5.4.3 和 5.4.5 规定,应保存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岗前培训教育相关资料 3 年,但该公司未妥善保存。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程*,事故车辆驾驶人,事发当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未观察路面上行人的动态,发生交通事故致 3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20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2 个)。 

1.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处 1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2.朱*华,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朱*华对本次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南川区应急局对朱*华处上一年年收入60%即人民币 3.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4 家)。 

(1)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向渝中区交通局作书面检查。 

(2)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向交巡警支队作书面检查。 

(3)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队向交巡警支队作书面检查。

(4)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向直属支队作书面检查。


2.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1 人)。 

钱*建,男,中共党员,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南平公巡大队大队长,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川区公安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的人员(3 人)。 

(1)张*杭,男,群众,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副主任,负责客货运、维修、驾培、公交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未按要求开展普通货运企业专项检查、普通货运企业分类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渝中区交通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杨*,男,中共党员,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勤务 五大队巡长,分管事故预防、源头管理等工作。对货运企业日常检查流于形式、不实不细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渝中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芶*丙,男,中共党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大队长,负责该大队全面工作。对本大队未严格按要求开展检查、开展走访检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1.重庆市欣南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本公司《车辆维护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张*,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辆开展日常管理不到位。

本文来源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发表于 2023-4-10 20:11:49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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