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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和唐某在南川区南城街道有一处老宅,宅基地登记在张某甲名下,房屋原始建筑为土墙瓦房,两人育有5子1女。随着子女长大分了家,除了张某甲的三儿子张某乙以外,其他子女各自在村社有了宅基地和住房,于是张某乙就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由张某乙出资将老宅拆除重建,其他兄弟姐妹放弃对老宅的权利主张。签订协议后,张某乙对老宅进行了拆除重建,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来张某甲和唐某相继过世,张某乙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因其他问题发生了纠纷,于是拿着当年的协议将其他兄弟姐妹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院来确定自己对重建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甲的各子女之间签订放弃房产继承的协议系各方平等、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张某乙在重建房屋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建、确权等相关手续,登记在张某甲名下的原有房屋也全部拆除,因此法院只能确定张某乙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不能确定案涉房屋是否为合法建造而依法产生物权,也不宜对已经灭失的标的物确认权利归属,所以根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一、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需要房屋使用权人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城乡规划证明和其它必要材料提交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完成了变更登记后,才能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南川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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