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腾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
同日,双方以杨某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龙路6号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5万元。因杨某到期未归还借款,2022年9月1日,杨某与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龙路的房屋出售给腾某,成交价60万元,杨某于2022年4月29日支付第一次购房款15万元,于2022年9月1日支付第二次购房款5万元,腾某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双方于2022年12月31日交接房屋并办理水、电、气过户及物业管理交接等事宜。合同签订当天下午,腾某向杨某转账5万元,杨某向腾某出具20万元的购房款收条一张。后,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
在庭审过程中,腾某陈述如杨某在2022年12月31日前能偿还20万元,腾某就退还杨某借条等原件,不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要求按合同购买杨某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