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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教育、管理对其借款要承担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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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09:40:55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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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护未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对其借款行为要承担补偿还款责任——徐某诉王某la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当时二人均就读高中二年级,未满18周岁。恋爱期间,王某甲以个人生活为由向徐某累计借款5万元,并向徐某出具了《借条》。现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甲返还本金,并要求第三人即王某甲的父母王某乙和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起诉时,原、被告均已成年,原告就读大学一年级,被告就读高中三年级(复读),无独立经济来源。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王某甲在原告徐某处借款5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并有借条以及取款记录予以佐证,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问题,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未年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借款金额较大,该借款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生效,但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均未有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在被告的借款行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确定不发生效力以及被告现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扣除已偿还的1300元,被告还应当返还原告48700元;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王某乙、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借款时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教育的义务,在其父母对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应对被告的前述债务共同承担补充还款责任。遂判决由被告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本金48700元;第三人王某乙、杨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经济消费能力水平不断提升,未成年人间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本案裁判时综合考量了当事人仍在校读书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及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等因素,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有助于促使其形成良好的生活消费习惯,判决其父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也对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有警示作用。

来自: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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