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 南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其中 重庆市红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区知瑶诊所被罚
主要违法事实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版)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9日期间,为池某、林某等8人提供除痣、祛眼袋、除疣、洗眉等医疗美容服务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壹拾捌元(小写:3818元); 2.没收药品、器械(附物品清单); 3.罚款伍万元(小写: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来源于南川政府网 来自: iPhone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