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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不立,重庆税务公布6起严重失信纳税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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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08:53:37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者寸步难行。近日,重庆市税务局举办“十年税信益企赋能”重庆市纳税信用提升计划启动仪式,明确通过打造“信用账户”一站式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同时,公布6起严重失信纳税人案例,引导经营主体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良好的纳税信用。

案例一:
某公司因多项失信行为被扣分至D级

         重庆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模具制造。2022年度,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等多项失信行为,2022年度纳税信用共计扣92分,通过信用修复加分20.2分,最终得分18.2分,被评为D级。

案例二:
某公司因存在非正常户记录被直接评为D级

         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国际商务贸易。2022年5月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使用
         由于存在“有非正常户记录”的严重失信行为,在2022年度信用评价中,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评为D级。同时,按照D级保留2年的规定,在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信用级别仍为D级

案例三:
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直接评为D级

         重庆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2022年6月,该公司因2021年12月22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由于存在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重失信行为,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评为D级。同时,按照D级保留2年的规定,在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信用级别仍为D级。

案例四:
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达一定金额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超过100万元,且有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庆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将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在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同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案例五:
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重庆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其他综合零售。该企业对外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稽查部门将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在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同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案例六:
         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该企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9份,票面金额超400万元。
         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庆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将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在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同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将面临惩戒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因直接判级成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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