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方竹论坛

  • 网站客服:023-71423345
  • 合作热线:023-71429345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3913|回复: 2

违法事实公布!南川一水务投资公司被罚14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8-3 13:45:42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被罚约14万元!
20240803134509front1_0_417257_FhlPuE2VoA-Qi4C02eVQFpSOkHl7.jpg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95430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金安大厦B栋12楼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学堂坝的洪塘水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3.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4.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提供的李忠强身份证复印件;7.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工程部副部长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据4-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叁万玖仟陆佰玖拾壹元整。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2日
发表于 2024-8-5 14:56:13 来自:方竹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该被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8-5 16: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被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