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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虽然是双方自愿 且都签订了相关合同 但是还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 最近南川就有两个居民闹矛盾 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19年,金山镇村民王某某将自己承包的30亩笋山林流转给了头渡镇村民张某某代为日常管护和经营。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10年,张某某每年交付王某某20斤干笋作为土地流转费用。今年6月,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没有履行相应的管护义务,导致笋子产量减少、笋林界畔不明晰,从而影响自己收益和可能引发矛盾纠纷,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笋林经营权。而张某某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具体管护内容及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对方仅凭个人判断就说自己没有尽到管护义务有失偏颇,且流转合同尚未到期,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
最后,经过镇调委会人员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某每年保留竹母2根/3平方米。且必须将笋山林界畔硬化,按照竹林抚育要求砍掉老竹子和病小竹子,王某某每年上山检查一次,如发现张某某违反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王某某可以随时解除流转合同。 来源:头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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