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加强对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交付运输等环节管控;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应相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严格规范标签标识,保证肉制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生产企业不得超范围生产肉制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发酵肉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加工肉制品;不得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掺假掺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从事肉类产品销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在储运过程中严禁使用敌敌畏等杀虫剂。销售散装肉制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肉制品;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不得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产品;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三、从事肉类产品加工的餐饮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照存储要求对肉类产品进行存储(冷藏应在0℃-8℃,冷冻应在-18℃及以下温度)。不得使用感官异常、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肉类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其制品等。
四、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严厉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对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掺杂掺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通过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