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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企业日常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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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发布企业日常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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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竹会计代账
方竹会计代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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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6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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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庆
1、往来账期末余额较大、长期挂账的风险
风险提示:“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期末金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确认收入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对照原始凭证逐 项核实长时间未发生变化或逐年增加款项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借给集团外单位无偿使用未计利息等问题;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无需 偿付的预收账款未转入收入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2、收取其他单位资金占用费未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在收取其他单位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或计入往来款等科目,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合规自查:查看“财务费用”“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确认是否存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核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3、非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少计利息收入存在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贷款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自身列支贷款利息,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是否将相关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确认是否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4、对外转租资产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核实租赁的各项资产的用途,是否存在转租的情况,查看“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明细,结合申报数据,判断相关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新产品试生产期间未计应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新产品试生产期间形成的产品出售时,可能存在未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试生产过程中产成品出入库情况,核实试生产过程中收取款项情况,确认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已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6、限售股减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上市公司因IPO、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可能存在未及时申报或因适用计算方法错误少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科目,核实企业股票减持事项的属性及金额,确认相关限售股转让事项是否已按税法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复核成本核算方法,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方法使用错误少申报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
7、收到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租金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以物抵租部分少报租金收入,或收到以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核实是否存在以物抵租的情况,确认实物、劳务及其他形式支付的租金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8、转售水、电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与收取水、电费相关的合同,结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判断取得转供外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9、违规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免税风险
一、风险提示:
企业存在向金融机构的借款资金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和从下属成员企业上收的自有资金统一注入资金池混用,向下属企业拨款收取利息错误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风险。
二、合规自查:
自查以下几点:
1.统借统还资金来源须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2.资金去向仅限分拨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向集团内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能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将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按评估价值投资入股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将改制前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按评估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核实有无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否存在相关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增值后用于投资入股,未依法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1、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资产未按照转让确认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核实是否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结合相关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将投资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个步骤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2、兼营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
风险提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按照税法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合规自查:判断是否存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对照税法规定是否应按照兼营业务处理,查看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 第11号)第一条。
13、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提示:提供货物、劳务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部分收入可能未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适用税率错误。
合规自查:查看销售合同执行、收款情况,核实收取的上述款项是否计入业务收入,结合纳税申报情况,核实是否已按照主合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4、返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的风险
风险提示: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可能存在将上述费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造成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查看有关合同协议、产品出库手续、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给予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上述费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
15、混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风险
风险提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行业老项目、包工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合规自查:查看收入、成本、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确认是否单独核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收入,是否有项目归属错误的材料成本费用,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是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16、购进农产品原材料未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提示: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应按而未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合规自查:对照税法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查看进货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确认是否存在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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