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川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婚后即因性格不合、相处矛盾较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孕期多次遭受陈某实施的家庭暴力,生育后一年内又因家暴报警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就相关事实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图为网络配图) 被告陈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和被告自认为证。陈某在王某孕期和产后实施多次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王某的人身权利,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结合被告陈某的经济状况和原告王某在孕产期因遭受家暴承受较大精神痛苦的事实等综合因素,依法支持原告请求的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对家暴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遭遇家暴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机构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司法强制力保障实施,不仅可以禁止家暴行为,还可以依法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内容。因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家暴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川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