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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一)《南川区廉租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增减页、本人页;如家庭成员在另一户口簿,也需提供另一户口簿的主页、增减页、本人页);(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残疾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相关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七)《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报告书》。(一)申请(2023年4月3日— 4月28日) 申请人可在南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川区廉租房申请表》,并由申请人将家庭基本情况作出书面声明(具体内容为: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家庭成员就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情况;家庭房产、车辆、经营项目、银行存款情况;家庭遭遇的困难情况等)。
同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授权,如实填写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不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材料(或弄虚作假)的,将不予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并结合核查结果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相关材料退还给申请人。(三)初审公示(2023年6月5日— 6月19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在15日内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相关材料移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5日内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返还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五)复审公示(2023年7月20日— 8月3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在南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5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并核发廉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集中在下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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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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